时间:2024-01-15
(一)职工符合以下部分办理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:
1、购买自住住房的;
2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3、偿还自住房房贷本息的;
4、租赁自住住房的;
5、因风灾、水灾、震灾、火灾、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。
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,含普通商品住宅、公寓、别墅等自住住房。
(二)职工符合以下销户办理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:
1、退休及按照省、市(县)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(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,方可办理销户办理手续);
2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;
3、出境定居的;
4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5、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;
6、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并返回港澳台的。
(三)职工家庭购买商铺、办公用房、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,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贷本息。
(四)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的,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本息(含组合贷的商业贷本息)业务,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业务。